衛生署於100年8月1日會銜訂定發布之「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」
檔案下載:
相關連結:

依照99年1月27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一項規定略以,

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

如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,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,得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。

並自101年1月29日起施行。

 

 
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11-12-03
宜蘭縣宜蘭市260同興街101號 服務專線:(03)935-6414 服務傳真:(03)935-8497
聖心聯合診所 2011版權所有‧建議800 x 600以上解析度觀看本網頁